台灣 BIM 推動時間軸

2017 年:工程會發布第一版 BIM 作業手冊
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(工程會)於 2017 年發布《公共工程 BIM 作業手冊》,這是台灣第一份官方 BIM 指引文件,確立了:

  • BIM 在台灣公共工程中的定義
  • 各規模工程的 BIM 適用範圍
  • LOD 精度標準(參考 AIA 體系)
  • CDE 共同資料環境的基本要求

2021 年:更新版手冊 + 示範計畫

工程會更新作業手冊,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工程強制附上 BIM 計畫書。同年開始在多個公共建築工程試行「業主 EIR(業主需求書) 優先」的執行模式。

2024 年:ISO 19650 對齊

工程會參照 ISO 19650 架構,在最新版作業手冊中引入:

  • 任務小組(Task Team)概念
  • 指定組織(Appointing Party)= 業主角色
  • 主要受任方(Lead Appointed Party)= 總包廠商角色

目前的強制規定

根據現行規定,下列情況強制要求附 BIM 計畫書:

  • 新建工程預算超過 5000 萬元
  • 建築面積超過 1 萬平方公尺
  • 指定類型工程(醫院、學校、政府廳舍)

但「BIM 計畫書」的格式與內容深度,在實務上仍有很大的模糊空間。這就是業主需要掌握 EIR 撰寫能力的原因。


業主常見的三個誤解

誤解一:BIM 是廠商的事

事實: BIM 的需求定義是業主的責任。廠商的 BEP(BIM 執行計畫書) 是回應業主 EIR 的文件,沒有 EIR 就沒有 BIM 管理基礎。

誤解二:有做模型就是 BIM

事實: 「做模型」只是 BIM 執行的第一步。沒有對應的資訊交換、品質管控與驗收機制,模型的價值幾乎為零。

誤解三:竣工後收 IFC 就夠了

事實: IFC 格式的模型如果沒有搭配相應的 COBie 資產資料,根本無法串接設施維運系統。業主需要在 EIR 中預先明確這個要求。


業主的行動機會

台灣 BIM 生態正從「廠商驅動」轉向「業主主導」,這個轉變帶來具體機會:

  1. 在招標文件中加入 EIR 附件,讓廠商報價前就清楚資訊交付要求
  2. 要求 Post-Contract BEP 逐項審核,確保廠商計畫真的可執行
  3. 指定 CDE 平台,讓版本狀態管理有正式紀錄
  4. 納入竣工模型 LOD 要求,確保移交資料能用於 FM

延伸閱讀

下一步建議閱讀:

  • EIR 完整指南:了解如何撰寫業主資訊需求書
  • 公共工程契約 BIM 條款:如何在採購文件中正確引用 BIM 要求
  • ISO 19650 系列:國際標準與台灣實務的對應關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