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 BIM 推動時間軸
2017 年:工程會發布第一版 BIM 作業手冊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(工程會)於 2017 年發布《公共工程 BIM 作業手冊》,這是台灣第一份官方 BIM 指引文件,確立了:
- BIM 在台灣公共工程中的定義
- 各規模工程的 BIM 適用範圍
- LOD 精度標準(參考 AIA 體系)
- CDE 共同資料環境的基本要求
2021 年:更新版手冊 + 示範計畫
工程會更新作業手冊,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工程強制附上 BIM 計畫書。同年開始在多個公共建築工程試行「業主 EIR(業主需求書) 優先」的執行模式。
2024 年:ISO 19650 對齊
工程會參照 ISO 19650 架構,在最新版作業手冊中引入:
- 任務小組(Task Team)概念
- 指定組織(Appointing Party)= 業主角色
- 主要受任方(Lead Appointed Party)= 總包廠商角色
目前的強制規定
根據現行規定,下列情況強制要求附 BIM 計畫書:
- 新建工程預算超過 5000 萬元
- 建築面積超過 1 萬平方公尺
- 指定類型工程(醫院、學校、政府廳舍)
但「BIM 計畫書」的格式與內容深度,在實務上仍有很大的模糊空間。這就是業主需要掌握 EIR 撰寫能力的原因。
業主常見的三個誤解
誤解一:BIM 是廠商的事
事實: BIM 的需求定義是業主的責任。廠商的 BEP(BIM 執行計畫書) 是回應業主 EIR 的文件,沒有 EIR 就沒有 BIM 管理基礎。
誤解二:有做模型就是 BIM
事實: 「做模型」只是 BIM 執行的第一步。沒有對應的資訊交換、品質管控與驗收機制,模型的價值幾乎為零。
誤解三:竣工後收 IFC 就夠了
事實: IFC 格式的模型如果沒有搭配相應的 COBie 資產資料,根本無法串接設施維運系統。業主需要在 EIR 中預先明確這個要求。
業主的行動機會
台灣 BIM 生態正從「廠商驅動」轉向「業主主導」,這個轉變帶來具體機會:
- 在招標文件中加入 EIR 附件,讓廠商報價前就清楚資訊交付要求
- 要求 Post-Contract BEP 逐項審核,確保廠商計畫真的可執行
- 指定 CDE 平台,讓版本狀態管理有正式紀錄
- 納入竣工模型 LOD 要求,確保移交資料能用於 FM
延伸閱讀
下一步建議閱讀:
- EIR 完整指南:了解如何撰寫業主資訊需求書
- 公共工程契約 BIM 條款:如何在採購文件中正確引用 BIM 要求
- ISO 19650 系列:國際標準與台灣實務的對應關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