契約與 BIM 的關係

EIR(業主需求書) 定義了「業主要什麼」,而契約(特別是公共工程採購契約)則是將這些要求轉化為法律義務的文件。如果 EIR 沒有正確反映在契約條款中,廠商就沒有法律義務依 EIR 執行,業主也無法依契約辦理扣款或驗收。


與 BIM 最直接相關的條款

第二條:工作範圍

「履約標的」應明確包含 BIM 執行工作,例如:

  • 「廠商應依業主核定之 BIM 執行計畫書(BEP)提供 BIM 建模服務」
  • 「竣工 BIM 模型應達到契約附件三(EIR)所規定之 LOD 要求」

常見缺失:工作範圍只寫「施工」,BIM 未列入,導致廠商主張 BIM 是「額外工作」。

第五條:履約期限

應包含 BIM 相關里程碑時程,例如:

  • 「廠商應於簽約後 30 日內提交 Post-Contract BEP(BIM 執行計畫書) 供業主審核」
  • 「廠商應於施工圖完成後 14 日內,完成對應 LOD 300 模型更新」

常見缺失:期限只寫竣工日,無中間 BIM 里程碑,業主無法在工程中途查核進度。

第八條:廠商之責任

應明確廠商對 BIM 模型的責任範圍,包括:

  • 模型正確性責任(幾何與屬性資料的正確性)
  • 衝突問題的回應責任(衝突開立後的回覆時限)
  • CDE 版本管理責任

第十條:驗收

BIM 相關驗收條件應包含:

  • 「廠商應於竣工驗收前,提交符合 EIR 規定的竣工 BIM 模型及移交資料包」
  • 「業主得委請 PCM 顧問或第三方機構審核 BIM 模型品質」

常見缺失:驗收只有「施工品質」,未包含 BIM 模型,導致廠商在竣工前隨便交一個模型就過關。

第十一條:保固

對於 BIM 模型,應考慮:

  • 「廠商應提供竣工 BIM 模型的 2 年資料維護服務,協助業主更新設施維運資料」
  • 若後續有 FM 整合需求,應在此條款規定廠商的協助義務

EIR 作為契約附件

最有效的方式,是將定稿後的 EIR 作為契約附件(通常是附件三),並在契約本文中明確引用。

樂彬 OIM 平台的「從 EIR 衍生契約」功能,可以自動從定稿 EIR 帶入關鍵資訊(工程概要、里程碑、BIM 要求),減少人工轉錄的遺漏風險。


契約 vs EIR 的優先順序

當 EIR 與契約條文有衝突時,通常以契約條文為準。因此,在簽約前,應確保 EIR 的要求已完整反映到契約條款中。EIR 的修改若發生在簽約後,需要透過契約變更程序才能生效。


對業主的建議

  1. 在 EIR 定稿後,逐條確認 BIM 相關要求是否已納入契約
  2. 特別注意第二條(工作範圍)、第五條(時程)、第十條(驗收)三條
  3. 將定稿 EIR 附為契約附件,確保法律效力
  4. 考慮在契約中明確定義 PCM 的 BIM 審查角色與費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