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 BEP 逾期要單獨罰

BEP(BIM 執行計畫書)是整個 BIM 工作的作戰計畫——組織、技術、協作、色彩、交付、品管全寫在裡面。它沒交出來、沒審過,後面所有 BIM 工作等於沒有依據。所以 BEP 的準時提交本身就是一個關鍵里程碑,值得單獨訂罰則。

契約第二條把 BEP 的提交與審查訂成一整套時程:開工次日起 30 個日曆日內提送、業主 14 個工作日內審查、廠商 10 個工作日內修正重送,循環到通過核定才能執行。而 2.4,就是這套時程的罰則。

罰逾期不是為了收錢,是為了讓「準時交 BEP」這件事有重量。沒有罰則的期限,只是建議。


2.4 的三個數字

契約 2.4 的逾期罰款由三個數字構成,前兩個金額/比例在招標時填:

項目內容設計重點
每日扣款每逾期 1 日扣繳新臺幣 ○○ 元整金額招標時填,留空即無法據以扣款
罰款上限累計上限為 BIM 服務費總額的 10%讓罰款有天花板,避免無限累積
解約門檻逾期 30 日以上仍未提送,業主得依主契約解約拖過某條線,罰款已無意義,要能斷

這三個數字要一起看:每日扣款製造持續的壓力、罰款上限避免罰到不合理、解約門檻是罰款失效後的終極手段。三者構成一條由輕到重的處置階梯。


每日扣款:怎麼訂才有痛感又執行得下去

每日扣款的金額要落在一個區間裡——高到讓廠商寧可準時交、但不會高到在爭議或審計時被推翻

  • 訂太低:廠商算一算「被扣的錢比趕工便宜」,就寧可被扣也不趕,罰則失去逼迫效果。
  • 訂太高:可能在履約爭議調解、或事後審計時被認定為顯失公平的違約金而遭酌減,反而站不住腳。

務實的做法是參考 BIM 服務費的規模來訂每日金額,讓「拖一天的代價」對廠商是有感、但合理的。這一格務必填——範本預設留空,留空的直接後果是「無法據以扣款」,等於整條 2.4 形同虛設。


罰款上限:為什麼一定要有天花板

罰款上限訂為 BIM 服務費總額的 10%(比例可於招標調整)。為什麼要設上限?

  • 避免無限累積失去意義。若每日扣款無上限,拖到一定天數後扣款金額會超過服務費本身,變成不切實際的天文數字,執行時反而卡住。
  • 上限本身就是解約的訊號。當罰款累積接近上限,代表廠商已嚴重延誤——這時候該考慮的不是繼續扣,而是啟動解約。上限和解約門檻在此銜接。

換句話說,上限不是替廠商設保護傘,而是承認「罰款有其效力邊界」——超過這條線,處置手段就該從「扣款」升級到「解約」。


解約門檻:怎麼訂才合理且可執行

解約是最重的手段,門檻要訂得下得了手、又站得住腳。契約 2.4 的預設是「逾期 30 日以上仍未提送」得依主契約解約規定辦理。設計時的兩個原則:

  1. 門檻要具體、可認定。用「逾期 X 日」這種客觀天數,而不是「情節重大」這種模糊字眼當唯一依據——客觀天數在爭議時容易舉證。
  2. 解約回歸主契約。BIM 工作規範是附件,它本身不設一套獨立的解約程序,而是「達到門檻後依主契約的解約規定辦理」。這很重要:解約牽涉保證金沒收、損害賠償、後續接手等重大商務後果,這些都在主約,BIM 附件只負責「觸發」,不自己另立一套。

解約門檻的天數要和工程的整體時程相稱。小案子拖 30 天可能已致命,大案子可能還有轉圜——這一格要按專案調,不要照抄。


逾期罰款 vs KPI 扣款:兩條不同的軸線

這兩者常被混淆,但本質不同,編契約時要分清楚:

面向逾期罰款(第二條 2.4)KPI 扣款(第三條 3.2)
罰什麼時程——該交的東西沒準時交品質——交了但沒達到標準
觸發逾期天數未達 KPI 最低標準
計價每日累積每件/每件每日/每百分點
上限服務費 10%(本條)連兩次未過扣 5%~20% 等
終極手段逾 30 日得解約情節重大得終止

一句話記住:逾期罰款管「準不準時」,KPI 扣款管「做得好不好」。 一個廠商可以準時交(不觸發逾期罰款)但品質不合格(觸發 KPI 扣款),也可以品質很好但拖延(反之)。兩條軸線各自獨立、可以並存,別把它們寫成同一套。


催告程序:解約前的必要步驟

解約不能說斷就斷,中間通常要有催告這道程序——這既是給廠商最後的補正機會,也是業主日後主張解約正當性的舉證基礎。實務上的順序:

  1. 書面通知逾期事實:明確載明逾期起算日、已逾天數、已產生的扣款。
  2. 限期補正(催告):定一個合理的補正期限,要求廠商於期限內提送 BEP。
  3. 屆期未補正才解約:催告期屆滿仍未提送,且已達解約門檻,才依主契約辦理解約。

催告的細節多半也依主契約的一般規定,BIM 附件負責訂清楚「BEP 逾期」這個觸發事由,程序面則向上引用主約。編契約時要確認兩者接得上,別讓 BIM 附件訂了解約門檻,主約卻沒有對應的催告與解約程序可承接。


業主編契約的檢查清單

  1. 2.4 的每日扣款金額是否填寫?留空即無法據以扣款。
  2. 罰款上限(服務費 10% 或調整值)是否訂定,作為升級到解約的訊號?
  3. 解約門檻的天數是否具體、且與工程整體時程相稱?
  4. 解約是否明訂「依主契約解約規定辦理」,而非在附件裡另立程序?
  5. 逾期罰款與 KPI 扣款是否分成兩套、沒有混寫?
  6. 催告程序是否和主契約接得上,解約前有合理補正機會?

互連參考